刘鸿龙:特大利好!
邮人要擦亮眼睛,看穿《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的实质,明白其是邮市的特大利好: 邮政的违法,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邮人再不是没有娘的孩子,没有人管了! 邮人(包括人大代表)长期维权,但有谁管我们!!在邮人的维活动已进入权极度低迷,对改变邮政违规、违法绝望时,我于今年九月恢复违权,并于9月15日左右推出了《中国邮政应立即停止发行邮票!》,在获得了大量的投资者、集邮者签名以后,将其寄送给了胡!锦!涛、温家宝、吴邦国,以及中纪委等,.......,引起了他们的高度关注,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破天荒地出现了关于约束邮政发行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上述条款明确: 1、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普通邮票一旦打折,邮政企业便违反了该法——其没有按照市场需要确定发行量。 2、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邮政企业不得违反市场需求提出发行计划(更不得违反市场需求,捆绑(预定)全年邮票进行销售),一旦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出现打折现象,邮政企业便违反了该法——其没有按照市场需要提出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 3、邮政管理部门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是邮政部门的法定义务,其对邮政企业上述情况实施监督的结果之一,应是勒令邮政企业停止发行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和普通邮票不一样,普通邮票涉及普通群众的通信,不能随便停止发行)。 当然,邮政法草案的上述规定,以及其它条款,有不尽人意之处。我们还应提出修改。比如: 四十一条应修改为: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发现新发行的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出现打折现象,应立即勒令邮政企业停止发行该种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且将其收回,并将收回的以及还没有出售的该种邮票销毁。 第八十三条为:“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 ........” 应将上面的“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修改为“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其他印刷品和邮政企业递送的快件等。”,这样邮票就可以寄邮政企业递送的快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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