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一中院就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50万元。 王军在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主任及松江区委常委、副区长期间,收受象牙、金币、现金等价值合计191万余元。2014年1月28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就王军受贿案向一中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中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象牙进行重新鉴定,并依据《物证鉴定书》等认定涉案象牙价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军利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价值191万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军在被采取相关调查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和全部受贿犯罪所得均已追缴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扣押在案的130万元、兔年生肖金币一枚、熊猫金币一套和两根象牙均予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军表示不提出上诉。潘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