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鸿龙:电子盘和实物价差价大可向文交所索三倍赔偿 如果消费者以某品种的电子盘只托管了该品种的部分,不能算是该品种,电子盘却“诈骗”消费者是该品种,从而欺诈消费者购买,导致消费者购买后,因电子盘价与实物价价差巨大,造成消费者巨额财产损失的,此时电子盘经营者必须依照消费者的请求,依法三倍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所以只要某品种的电子盘和实物价差价过大,你购买了电子盘上的该品种后,便可向文交所索赔你所花费金额的三倍赔偿!!!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条第1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3款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