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4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将采取6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有关案件,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人民法院将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人民法院将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行为。对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将依法予以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