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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将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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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07: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法制办4月8日公布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生产者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产品缺陷危害的事实。如违反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

    送审稿指出,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租赁该缺陷产品等经营活动。

    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法制晚报》4月8日王永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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