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这部征求意见稿是个进步。但同时,要终结拆迁中血与泪,端赖于公民社会的成长。
“我们对草案的总体方向是肯定的”。 对于酝酿了2年之久的新拆迁条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协调了各方利益之后,新拆迁条例草案在公众日涨的呼吁声中公开征求意见。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对这部新条例,公众最为关注的莫过于两个问题: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的界定。针对这两个问题,征求意见稿都有相当明确的回答。 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针对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针对补偿标准,条例规定,货币补偿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暴力拆迁、暴力抗拆事件不断,是征求意见稿迅速出炉的重要原因。“包括国务院召开座谈会、五学者上书,都是受到重庆唐福珍事件的推动。”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对记者说。 针对征求意见稿,王锡锌给与了肯定:“包括赔偿问题、拆迁主体的界定以及授权问题等内容,在新修订的草案中都得到了体现,这是很令人鼓舞的。” 但这部征求意见稿仍有不足之处。拆迁实务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依旧保留了“其他属于公共利益”的条款。虽然有可能加入“人大或国务院认为”的限制,但依旧是长官意志的韵味。既然是“人大或国务院认为”,为何不直接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呢? 在他看来,征求意见稿最大的败笔还在于为旧房改造。“新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必须得到90%以上居民同意,才可启动征收程序的这一规定。但回顾拆迁以来的历史,面对着类似‘四包两停’‘敲窗砸门泼大粪’黑白两道,有几个人能说或敢说不同意呢?这些年的‘钉子户’从未超过百分之十啊!” 王锡锌认为,上述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样的房子算是旧房子?住了两三年的房子也可以称为旧房子,这就给了地方政府钻空子的空间。 分析人士指出,总体而言,这部征求意见稿是个进步。但同时,要终结拆迁中血与泪,端赖于公民社会的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