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尴尬的上位法《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多年来表现出横冲直撞的强势。2009岁末,这个公众呼吁良久的拆迁问题,及其背后亟待修订的《拆迁条例》,有望得到实质改变。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正在研讨与纳谏之中,短期内还不会出台,有观点认为,一旦《征收条例》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就意味着现行《拆迁条例》必然废止。 只是时间问题,核心问题在于,征收、补偿、拆迁三个环节如何各归其位? 交锋嘉宾:王锡锌: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正方】征收、补偿、拆迁,顺序不能改 【嘉宾】王锡锌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条例》和《物权法》比起来,毫无疑问是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更大,但公民手拿《物权法》依旧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核心问题在于征收环节。《物权法》强调补偿是征收的一部分,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条例》则把征收、补偿分成了两个阶段,政府负责征收,把补偿留到了拆迁阶段,这就由政府、被拆迁人的行政法律关系,变成了开发商、被拆迁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此导致公共利益、商业利益无法区分下的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合谋。 征收,进行补偿,然后拆迁,这个顺序不能改的。现在我们的补偿叫拆迁补偿。什么是拆迁补偿?就是拆迁已经定了,大家再坐下来谈价,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暴力拆迁。化解征收、补偿、拆迁间的矛盾,需在政府之外,引入社会、市场这两个机制。拆迁有没有必要?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社会来参与决断,以防政府自说自话。补偿是不是公平?市场来比较比较,看看相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是多少,这样的定价也是国外为了公平补偿最主要的方法,而不是由开发商、地方政府、或是被拆迁人来定。 我们建议废止或修改,出短期的修改只能在法律链条的末端应急。对峙一定有个前因后果,只是所有矛盾在拆迁阶段才集中暴露出来。事实上,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所谓“钉子户”讨论的不是搬或不搬的问题,而是多少补偿是否公平的问题。如果房子主人在规划阶段能充分表达和参与,或许矛盾不需要等到非要拆的时候才爆发。一句话,在整个法律制度的链条的前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意见、诉求就已经没有得到充分的表达。 【反方】在规划阶段就要公众参与 【嘉宾】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根本问题,恐怕是利益导向问题。土地财政和拆迁,是很能给地方财政带来GDP的东西,这就会有利益的冲突。要从执政理念上根本解决,要从制度上根本解决。政府若不改变执政理念,真正为民生,为保护老百姓,而是仅仅为了GDP,那就会很危险。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宪法》的基本权利,政府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可以对它进行限制和剥夺,但必须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目的,则必须符合民事商品交易的民事合同的自愿有偿。《条例》首先没有明确什么是公众利益,政府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其次是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权力,对于没有司法的判决下的财产剥夺、限制,你告你的,他拆他的。 城市规划也为强制拆迁提供了合法的根据。政府或许早在两三年前就把地拍卖给开发商了,而居住在此的居民毫不知情,等知道我的房子要拆了,也只剩下抵抗了。要解决这个问题,要在规划阶段就有公众参与。我在国外研究了三个月的公众参与,也是大量外来人进入城市当中,出现了社会抗议运动,政府的解决措施就是让公众参与,把这个矛盾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