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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准入不对民营资本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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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7: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姚均芳、王宇)中国人民银行23日表示,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取得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许可证。

  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人民银行23日指出,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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