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国会山,参议员黛比·施塔贝诺(中)在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投票后举行新闻发布会。美国国会参议院当天通过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了最后障碍。新华社记者张军摄
新华网华盛顿7月15日电 (记者杜静刘丽娜)美国国会参议院15日通过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鉴于众议院此前已批准该法案,参议院表决结果为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了最后障碍。
参议院当天以60票赞成、39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这一法案。根据该法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全面重塑,原先金融企业“大而不倒”状况将得到有效改变,金融机构过度投机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众议院6月30日以237票赞成、192票反对通过了该法案。美国总统奥巴马预计将在下周签署这一法案。
新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新华网)
金融改革法案主要内容:
第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共有10名成员,由财政部长牵头。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第二,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
第四,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
第五,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
第六,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但其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将对美联储向银行发放的紧急贷款、低息贷款以及为执行利率政策进行的公开市场交易等行为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七,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美联储将提供纲领性指导而非制定具体规则,一旦发现薪酬制度导致企业过度追求高风险业务,美联储有权加以干预和阻止。
背景资料: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大事记
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2009年12月11日,众议院以223票赞成、202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从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理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构筑安全防线,期望以此恢复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
2009年12月11日,众议院以223票赞成、202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全面重塑,美联储将成为“超级监管者”,全面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
2010年5月20日,参议院以59票赞成、39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与众议院版本相比,参议院版本法案在监管措施方面更为严厉。两院需协商出统一文本后各自重新进行投票表决。
2010年6月30日,众议院以237票赞成、192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两院统一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2010年7月15日,参议院以60票赞成、39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了最后障碍。美国总统奥巴马预计将在下周签署这一法案。
三大核心内容
一、扩大监管机构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可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
二、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采纳所谓的“沃克尔规则”,即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在1930年代大危机后的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