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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证券节目不得与咨询机构商业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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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2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 广电总局20日通报,总局14日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节目;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

  通知说,据有关部门调查反映,2007年以来,个别地方卫视的股评栏目与企业实行商业化合作,收费播出这些企业提供的股评内容,且这些企业均无证券资询业务资格,甚至为空壳企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2006年中国证监会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

  通知说,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通知说,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把关,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并在节目中明确公示相关信息。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节目,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从业资格,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通知说,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不得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节目中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通知说,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提供证券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管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前,相关产品的运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局报告有关广告内容,播出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出未经证监局审查的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

  通知说,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证券节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证券节目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通知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证监局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信息和相关证券监管信息,认真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资格,及时停播违规证券节目,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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