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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拟出台地方融资平台清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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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07月26日 01:23  上海证券报

  在建城市轨道交通或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记者 袁静

视频:四部委拟出台地方融资平台清理细则 媒体来源:宁夏卫视《财经早班车》

  记者近日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拟联合发文,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目前,相应的文件已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据这份征求意见稿,纳入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2010年6月30日前,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上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报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2010年7月1日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国务院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但据了解,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对于此类在建项目,允许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征求意见稿重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诺偿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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