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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剑斩研报潜规则 提前泄露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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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2: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07月30日05:03每日经济新闻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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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利用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业“潜规则”,中国证监会日前拟重拳出击。证监会今日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流程作出严格要求,强调禁止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或牟取私利。

研报须建立审阅机制

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释,所称证券研究报告,主要是指个股及证券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策略等;但对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等发表分析、评论或者意见则不适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媒体就曾多次曝光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例,其手法包括提前泄露报告内容让利益方抢先买进,或是借研究报告为自营做掩护进行相反操作等。

为了打击这些行业“潜规则”,证监会首次对研报披露流程进行规范,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研报发布方建立审阅机制。即在研报发布前,由相关人员进行研报质量管理和合规审查。且除上述人员外,发布方其他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在发布前审阅研究报告。

其次,《暂行规定》还要求,研报发布方应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用发布研报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牟取不当利益,防止相关人员在发布前泄露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同时,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使用者,不得将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提前提供给内部部门及人员或者特定使用者,牟取不当利益。

研报须独立客观

此外,《暂行规定》第八条还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须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公司内部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同时,不得向有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的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诺,发布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

须披露持有研究标的情况

而针对研报发布方利用报告掩护进行相反操作的情形,证监会规定发布方建立内部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此次推出的《暂行规定》在这一方面甚至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指出,对具体某个股票做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研究报告,须在该报告发布日,披露截至当天报告发布方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

同时,该报告发布当天及下一个交易日,发布方的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深圳一位私募人士指出,上述规定明显是要重点加强对券商研究所与自营盘的监管,防止券商做出“心口不一”的违规操作。

须遵循静默期安排

最后,《暂行规定》还要求,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也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证监会明确表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次暂行规定发布研究报告的,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注销有关人员的执业注册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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