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如何找准“抓手”?
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当中占比偏低 居民“没钱花”“不敢花”导致内需不足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当前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据业界人士展望分析,“十二五”期间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冻结垄断企业工资、实现同工同酬、竞争性行业一线员工工资涨幅加快,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收入等内容可能是调整的重点。与此同时,调整措施可能更加合理与科学,兼顾效率与公平。
收入差距拉大影响社会稳定
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已升至0.496,2007年为0.48,目前基尼系数可能在0.5左右。
鉴此,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副主任蔡志洲表示:“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到了非调整不可的地步。”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实现GDP高速增长,国家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一些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目标。经过31年高速增长,如今这个目标已实现,我国人均GDP从当初的200美元增加到今天的近4000美元。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显现。”蔡志洲进一步分析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部长余斌指出,“十二五”期间如何优化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成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
余斌还就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现状作了这样分析: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存在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收入分配不公平,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占比偏低三大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归结起来,确有要素禀赋、发展阶段、国际分工格局等方面的原因,但体制性弊端是根本原因。一方面,初次分配过于“亲资本”,劳动者报酬占比总体偏低,而且行业间差别过大,居民没钱花;另一方面,二次分配力度不足,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安全网不健全,使得居民有钱不敢花。居民“没钱花”和“有钱不敢花”正是当前收入分配格局引发的内需相对不足的症结所在。
需把握怎样的方向标
北京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主任肖鸣政认为,初次分配以促进提高效率为主,适当拉开差距,但要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存。第二次分配以公平为原则,通过调节税收,如征收遗产税、房地产税来平衡差距。对高收入群体征收个人所得税,或鼓励他们多为社会捐赠,而对于低收入群体,可予以政府补贴、福利等保障性政策倾斜,通过对富人征税和向穷人补贴来达到均衡目标。
关于收入分配均衡化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部长贡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国家过度保障可能窒息地方、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自我努力,就会导致依赖心理甚至‘养懒汉’。因此,基本保障需要精心设计、认真组织。”
据贡森分析,按照库兹涅茨对收入差距变动的分析框架,我国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有一个相同点,即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初期导致和加剧了收入分配问题;同时我国有两个主要不同点,一是没有遗产税和完善的资本税,以减弱富人的资本积累速度,二是民主政治体制还在建设完善中,还难以保证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利益平衡。因此,在我国特定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下,要扭转初次分配中劳动份额下降和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关键在于中长期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加快二元经济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转移过程,以及建立健全税收和政治制度。既不能听任“完全的自由市场”自动修复,也不能寄希望于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的初次分配。
蔡志洲认为,在初次分配中,提高职工工资,势必增加投资者特别是企业的成本,如果工资涨幅太大,会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有些企业主甚至可能撤出投资。因此,收入分配调整一定要把握好度,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原则上是逐步改善,首先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慢慢来,步子不要迈得太快。
蔡志洲对“十二五”规划关于收入分配调整的目标作了这样的预期:“国民收入与GDP增长速度基本保持同步,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要快于城市居民,低收入人群有基本保障,居民收入在增长,收入差距在缩小,到了‘十三五’基本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余斌认为,“十二五”期间调整收入分配可以从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以及政府支出结构三个环节入手,并通过多种可选择的途径来实施。初次分配环节,可选择减少企业营业盈余和政府生产税净额,相应增加劳动者报酬和居民财产性收入,调整不同部门和不同产业间不合理的劳动者报酬。二次分配可扩展社会保障范围,适当提高企业,特别是政府负担的水平;减少政府向国有企业的资本转移,增加向居民的经常转移;调整非生产税税制,增加对居民的直接货币性补贴。政府支出调整环节,主要是增加政府消费中的实物转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