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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推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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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22: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联合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实行减免。

根据财政部9月28日在网站上发出《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本次公租房税收政策共8项,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根据《通知》,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印花税予以免征。

《通知》要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今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曾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首次从中央主管部门角度专门发文鼓励地方政府建设公租房,并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建设方式等做出规定。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8月曾考察北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情况,并在9月19日强调,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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