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香港廉政公署发布一则新闻公告,公告内容反映,裕汇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兼董事、北京豪宅项目棕榈泉开发商曾伟被廉政公署逮捕。同时涉嫌受贿的是工银亚洲企业业务部及该行房地产融资部的两名主管。香港廉政公署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该案是接到举报之后,在近日开展的一次 “轰天雷”行动的结果,廉署表示,该案已经移交到法院。 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功群律师研读了廉政公署的公告后认为,曾伟涉嫌的罪名共有两项:一是行贿罪,二是洗钱罪。 公告注明:各被告暂时毋须答辩。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将案件押后至十一月十八日提堂,以待廉署进一步调查。 祸起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公司业务部主管陈宝奎涉嫌先后两次收受曾伟共330万元贿款,以让曾伟公司延期支付所欠工银亚洲的到期贷款。而工银亚洲房地产及融资部前主管陈翊耀涉嫌收受曾伟共250万元贿款,作为协助曾伟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拟备放款建议书的报酬。 廉政公署的声明称,该三名人员已于10月7日被控以贪污、行贿及处理犯罪得益共9项罪名。九项罪名包括四项代理人收受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四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据媒体报道,曾伟是在10月5日和陈宝奎交收230万元时即场逮获。 廉政公署称,曾伟的涉嫌控罪于去年上半年至今年十月期间发生。 曾伟行贿目的之一是延迟贷款归还日期。今年初,多年前就结案的楼盘棕榈泉的铂金公寓装修一新后重新出售,在此之前,铂金公寓被称为北京东边出租率最高的楼盘,租金不菲。 曾伟在棕榈泉项目之后,在北京一直鲜有新项目。2006年初才相继有2个项启动,其一是曾伟联手凤凰卫视董事局主席刘长乐拿下的“京城第一烂尾楼”瑞城中心,另一项目是2009年开盘的千万级豪宅项目北京四季公寓。在今年初,棕榈泉的自持部分和四季公寓一致对外宣称,销售情况很好。而此番又传出,曾伟要求延迟归还贷款,两种声音的不同,令棕榈泉蒙上了一层灰暗色彩。 前途未卜 或涉两罪 地产业内人士认为,在内地,开发商给银行工作人员以 “公关投入”,发生频率事实上相当高,但因为曾伟是在香港被逮捕,令其前途未卜。 记者先后请教了数位法律专家。 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律师研读了廉政公署的公告后认为,曾伟涉嫌的罪名共有两项:一是行贿罪即向代理人(本案中的陈宝奎和陈翊耀)提供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二是洗钱罪(洗黑钱罪)即“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即和陈宝奎串谋两次,涉案金额330万元,和陈翊耀串谋两次涉案金额250万元,这四项洗钱罪均是有组织的犯罪,是共同犯罪,以共犯论,罪行较重,处罚也较重。 胡功群律师认为,至于曾伟在这起有组织的犯罪中到底受多大的刑罚判多重,这就要看他在这起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具体衡量了。 内地香港的差异 胡功群律师认为,由于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和内地司法体系不一样,在内地对行贿罪向来是处罚较轻。如果在内地,曾伟涉嫌的行贿罪可能是基于单位犯罪而得,这就是说,不仅对曾伟判处刑罚还要对单位判处相应的罚金,在内地实行的是双罚制。就内地的刑事法律来说,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的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即使构成了犯罪,其所受刑罚也许是差别很大,就本案而言,在内地如果曾伟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按照现行的法律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我国刑法第390条明确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是单位构成行贿罪则我国《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样其犯罪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按照现行的法律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而在香港,无论行贿与受贿犯罪,法定刑基本上是一致的。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职责事务诱因或报酬罪,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诱使或酬谢职责事务罪、代理人受贿罪、拍卖人贿赂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50万港元罚金,并处7年监禁,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50万港元罚金,并处7年监禁;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合约事务诱因或报酬罪、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诱使或酬谢合约事务罪、招投标行贿罪、招投标受贿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50万港元罚金,并处10年监禁;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10万港元罚金,并处3年监禁。 胡功群律师认为,在香港洗钱罪是重罪,根据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第(5)款的规定,洗钱罪属于混合罪,意味着定罪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则其处罚就有所区别: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金500万港元及监禁14年;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金50万港元及监禁3年。在内地,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将个人犯洗钱罪分为两个量刑幅度:个人犯洗钱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洗钱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上述两个罪名所涉及到的刑事处罚可以看出两地是有区别的:一是,香港刑法只针对个人行贿行为、受贿行为和洗钱行为定罪处罚,即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而非法团组织;内地的行贿罪、受贿罪和洗钱罪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其中对单位犯罪的实行两罚制。二是,香港刑罚的量刑幅度与诉讼程序紧密联系,诉讼程序越复杂则量刑越重;而内地量刑幅度则与犯罪情节有关,具有加重情节的则处以重刑,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则处罚从轻减轻。其实这与两地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有关,从根源上看都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经济观察报 周亚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