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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就业税收新政将扩大惠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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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8: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10-29 17:32:48 来源: 财经网(北京)

10月29日,记者在财政部获悉,为了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将于2011年开始推行就业税收优惠新政。根据《通知》精神,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将享受新的就业税收政策。

《通知》指出,新的税收政策将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有所扩大,将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与此同时,原有政策优惠力度保持不变,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通知》指出,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体现了该政策的普惠性和规范性。

同时,为了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新政也将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本文来源:财经网 作者:鲍喆)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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