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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串通涨价最高可罚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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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16: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12月11日 06:2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国务院昨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串通抬价行为严重者最高面临500万元罚款,此前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此次公布的国务院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的决定,是该法规出台11年来第三次修改,前两次分别为2006年和2008年。

  串通涨价罚款上限大调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一般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罚则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明确“恶意囤积”范围

  此外,针对原规定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在执法中难以认定,此次划清“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规避商业风险的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的界限,明确“恶意囤积”指“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

  新规定加大了对上述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表态

  “串通涨价”民众最不满

  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此次修改答记者问时表示,原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打击重点不够突出,处罚力度总体偏轻,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尚不足以充分发挥应有的警示、震慑和惩治作用。

  针对当前一些领域和品种恶意囤积、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突出的问题,为依法严厉惩处这些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有必要修改《处罚规定》。

  在突出重点方面,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以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正常价格秩序破坏最大,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民众最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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