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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应按20%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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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09: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适用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5%的税率,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20%的税率征收个税。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据了解,国务院2007年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后,部分证券公司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个人股东账户户资金利息收入错误地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按5%的比例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引起了不少市民的疑问:究竟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应按什么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对此广州地税部门明确,该《办法》规定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仅为个人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包括由证券公司支付给个人的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因此在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适用《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不得减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按照税率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新华网 ) 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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