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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新规:大股东增持禁止期由30天缩短至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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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09: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进行了修订,缩短了禁止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修订后的《指引》于24日发布,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修订后的第七条,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据记者了解,此次之所以修改第七条规定,相应缩短禁止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主要是因为自财政部、国资委表态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后,控股股东增持的个案越来越多,积极性较高。然而,按照原《指引》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据此,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在即,若公司预计10月底披露季报的话,披露前10月份将无法实施增持。出于这一情况,有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向上交所提出缩短“窗口期”的想法,以便于其进行增持

与此同时,证监会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将禁止上市公司回购的“窗口期”定为业绩快报、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

因此,在综合多方面因素后,上交所对原指引作出了本次修订。这既是为了便于控股股东进行增持股份的操作,也是对市场呼声作出的及时反应。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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