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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名人代言问题食品追究领导“家里人”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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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22: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严惩名人代言问题食品追究领导“家里人”腐败

       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这三部法律有望于2月28日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单位泄露个人信息要处罚金

  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严惩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绑架罪拟最低判五年

  草案拟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定为五年有期徒刑。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刑罚,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安全法草案

  代言“问题食品”

  名人负连带责任

  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协会、消协不得推荐食品

  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国家严格监管保健食品

  草案中还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法修订草案

  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为了更好地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规定,要求保险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上合同的格式条款。

  订立合同应说明内容

  草案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草案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草案还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列举了对上述情况可以采取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五项措施为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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