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约尔的十四条管理原则中,纪律是很重要的一条。但什么是纪律,却很值得我们考察一番。
人们对一个词汇的理解,离不开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国人说起纪律,通常都会理解为管制,想到的往往是制裁。我们可以先看看中文词汇中对纪律的解释。《现代汉语词典》的释文是:“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等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辞海》的释文大体意思相仿,不过要更详细些:“社会的各种组织规定其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履行自己职责、执行命令和决议、遵守制度、保守国家秘密等,以巩固组织,确立工作秩序,完成该组织所承担的任务。纪律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对违反者可实行制裁。”
法约尔所说的纪律,在英文中为discipline,汉语翻译为纪律没有任何错误。但是且慢,文化的差异会使这同一个词汇在两种语言里产生微妙的不同。法约尔为了说明什么是纪律,专门强调说:“纪律,实际上就是和企业同其下属人员之间的协定相一致的服从、勤勉、积极、举止及尊敬的表示。”“简单说,纪律就是对协定的尊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译本)显然,法约尔在这里所说的纪律不是由管制关系形成的,而是由契约关系形成的。他突出的是协定,而不是制裁。
为了说明纪律的本质,法约尔在“纪律原则”一节中,专门讨论了协定的形成、形式、表现和遵守等问题。当然,也涉及到对违反纪律的惩罚。由于discipline确实含有制裁意思(我不懂法文,以假定英文翻译不违背原意为前提),所以,法约尔特别强调了领导人在纪律中的作用。他说:“纪律是领导人造就的。”“无论哪个社会组织,其纪律状况都主要取决于其领导人的道德状况。”之所以强调领导人的作用,就在于协定是由领导人主持制定的,遵守协定的主动权在领导人手里,领导人在协定的履行中负有更多的责任,而且其言行影响到协定的公平性。所以,法约尔进一步指出:“协定应当清楚明瞭,并能尽量使两方都满意。”“半个世纪以来,在制定企业与其人员之间的协定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由企业主一方确定的协定越来越多地为一个企业主(或一群企业主)同工会组织集体讨论而定的协定所代替。”在这里,纪律明显是对契约关系的尊重和服从。离开了契约,就无所谓纪律。
问题是,中国人谈起纪律,多数强调的是管制和制裁,上面引用的国内对纪律的权威解释,讲的不是协定,而是规定。不是两方的合意,而是单方的管制。在中国,纪律是“组织”制定的,所属人员必须遵守,主要强调的是纪律的约束作用和制裁作用。平心而论,包括一些很杰出的人士谈到纪律,通常是把它看作管制关系形成的,强调的也是它的制裁作用。一些很权威的管理学教材在介绍法约尔的管理原则时,只突出纪律的明确性和公正性,领导要称职,对违反纪律要采取惩罚制裁措施等内容。很明显,这种对纪律的理解,在下意识层次依然是从管制出发的。笔者不仅要问:制定纪律的组织,依据的是什么?难道纪律单纯是组织用来约束员工的?再进一步,纪律主要表现为领导对部下的管束,还是主要表现为领导对契约的尊重?
纪律同法律具有同质性。近代以来,在法律的正当性问题上,政治学家洛克的名言:“统治必须征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已经深入人心。中国正在走向法治社会,如果说,国家要实现依法治国,那么,企业就要实现以纪治厂。但是,尽管依法治国的口号震天响,仍有一些倾向值得注意。尤其是在个别领导人那里,法纪到底是用来治人的还是治己的,恐怕还是个问题。在法治建设中,有几句众所周知的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话是没错,但还缺少点前提。如果不明确法律和纪律的契约性质,所谓法治就可能产生偏差。比如,我们可不可以说,秦始皇时期已经实现了依法治国?从现有资料和出土文物来看,秦朝的法制是非常严密明确的,甚至连乱扔垃圾都要杀头。“弃灰于道者,弃市。”秦朝的法律,都是不折不扣被实施的,执法的严格在历史上都是少见的,违法行为肯定会受到严厉惩罚。史家形容为“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就是说,秦朝法律数量之多如秋天的草木,网罗之密如凝固的牛油。但是,从现代法治国家的观念来看,秦朝恰恰缺乏法治的基本前提。就此推论,在企业管理中,纪律确实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不能认识到纪律的本质,那么,就有可能把企业的纪律当作中世纪式的学徒守则和行会规章。我们口口声声要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看来,需要先把企业纪律是什么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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