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体事件后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将被问责 群体性事件多发,催生了干部问责制的诞生。今后,对群体事件后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将被问责。 进入2009年,全国各地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从影响广泛的包括西宁及重庆等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会宁警民冲突事件、巴中公交车司机停运事件、南康征税事件、郑州民办教师集体上访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到6月17日至21日湖北省发生上万人参与的“石首事件”,6月25日广东韶关发生群体性斗殴事件,以及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发生的严重打砸抢烧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影响越发严重。 而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与政府决策失误、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等有关,如何处理社会转型期的矛盾,不让群体性事件升级,已经是各级政府部门面对的问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被问责的7种情形是: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问责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文件还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和评先进的资格。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