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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难产的新拆迁条例应该“剖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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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1: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07月25日00:51红网江佳伟我要评论(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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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自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以来到现在已过半年了,但以此征求意见稿为蓝本的新“拆迁条例”何时能正式出台,国务院法制办仍无时间表。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说,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而了解情况的法律学者和律师说,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新民网》7月23日)

屈指算来,可能胎死腹中的新拆迁条例已经怀胎七年了。第一次胎动是2003年,国内退休教师、律师等116人联名建言全国人大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批示建设部邀请法学专家论证拆迁条例是否违宪。专家们论证为不违宪。第二次胎动是2007年,以是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为起点,以媒体对“重庆钉子户”事件的报道追踪为催化剂,掀起了修正拆迁制度的舆论高潮。建设部起草了替代拆迁条例的法规草案,但未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次胎动是2009年,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并修改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抵触之处。当年,各地暴力拆迁血案频发,成都市金牛区拆迁户唐福珍自焚事件更是将现行拆迁制度之恶暴露无遗。第四次是持续至今的胎动,今年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6万多条。

前三次胎动都无疾而终。这次胎动从目前迹象看,恐怕也难以生成正果,原因是遭遇地方政府强大的游说阻力。屁股决定脑袋,作为野蛮拆迁的最大获利者,地方政府当然会极力维护现行拆迁游戏规则。按照现行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这就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捆绑大开方便之门,地方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建成房子后更高价卖给房奴,对于不满低价补偿的钉子户则依法强制拆迁,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都从中赚得盆满钵满。特别是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中国指数研究院相关报告表明,2009年中国土地出让金总金额达15000亿元,不少城市包括北京的土地出让金占财政收入比例接近五成。

非常明显,这样的拆迁制度已然沦为剥夺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工具,也成为土地违法的渊薮。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一次讲话中说,根据对土地违法案件的统计,非法批地的案件,占涉及土地面积的80%,主要是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违法的案件。更为严峻的问题是野蛮拆迁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社会伤痕。各地涌现的“暴力拆迁”“株连式拆迁”已经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了社会的法治基础,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可以说,现行拆迁制度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不利于国家稳定发展大局。中央已经意识到了这点。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既然在通知里作出了较好的规定,为什么不可以更进一步,修改现行拆迁条例,将通知精神上升为法律以增强其约束力呢?民众是沉默的大多数,无法像地方政府那样形成游说力量去干预国家立法进程,但民众的利益无疑才是立法的根本考量。真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下定决心,大胆跳过少数人的利益纠结和言辞迷阵,让难产了7年的新拆迁条例剖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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