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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 推出四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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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8: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推出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等四大改革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经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现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

据介绍,2009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改革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来源:中证网 记者申屠青南)

== 政策看点 ==

    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将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经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现提出第二阶段改革措施。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证监会:扩大询价对象范围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将进一步扩大询价对象范围,询价对象范围将不限于目前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六大类。

  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按照规定,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主承销商可自主推荐询价对象

  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新股发行将引入中止发行机制

  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IPO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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