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总规则》(以下简称总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以便对竞赛性展品进行评审。 二、 本规则中规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国家级邮展。 三、 本规则中规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对各类邮展的评审。 四、 各类别邮集的评审,都应参照总规则的规定,根据各类邮集的特点,制定特别评审规则。 五、 对于国际邮展,应参照国际集邮联合会有关规则制定特别规则。 六、 省市级以下集邮组织所举办的邮展,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评审规则。 第二条 评审原则 一、 对展品进行评审时,应注意展品的思想性、科学性及艺术性。应奖励那些具有一定教育意义以及保护、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优秀作品;应提倡形式丰富多彩的展品,发挥独创性,以丰富人民文化生活。 二、 评审工作应有利于我国集邮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 参展者不可能展出自己的全部藏品。因此,参展者应选出适当的参展。这些邮品应力求主题的正确性、连贯性和邮品的最佳品相。 四、 评审委员在对某部邮集进行评审时,只针对展品本身,而不考虑其全部藏品。
第三条 展品组成原则 一、 展品主要由邮品构成,邮品包括:政府邮政部门发行的或经邮政部门特许发行的邮资凭证,即邮票及邮资封、简、片、邮资机符志、邮资标签;经实寄的封、简、片以及符在邮件上的邮戳、凭证、签条等。 二、 部分类别展品可以纳入邮资凭证印制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原图、印样、票样、错体、变体票、档案资料、地图、照片等。 三、 极限集邮展品由极限明信片组成。 四、 文献类展品包括:专门论著、各种目录、期刊合订本、个人论著汇编及集邮文字艺术作品。 五、 所选用的邮品应有一定质量,非集邮品不得参展。 六、 参展邮集应按照各类别邮集的要求及特点进行组织编排。邮集应有正确的思想性并具有教育意义;应反映出研究水平和所具备的邮识;同时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艺术性和集邮专业性的技术水平。 七、 邮集应有前言,文字说明要简明扼要。 八、 邮集的说明文字应以我国所规定可以使用的文字书写。参加省市以上邮展的邮集,如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应以汉字注明中心内容。参加国际性邮展(包括我国举办的国际性邮展)的邮集,可以使用汉文和英文,亦可只使用英文。 第四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 一、 展品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委员会组成、职责的履行应遵循邮展总规则。 二、 全国性邮展的评审委员会须经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考核。省级和省级以下邮集的评审委员相应由同级集邮协会考核。 三、 竞赛性展品评审标准是: 1.展品的思想性; 2.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 3.展品反映的邮识和研究水平; 4.邮品的品相和收集难度; 5.展品的外观印象。 第五条 各项标准的评审内容 一、 展品的思想性,主要看展品所起教育作用的大小。不同的展品,给人的教育常有所侧重,如: 1.展品给人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等方面的教育; 2.展品考证翔实,推理严谨,在思想方法上给人以启迪; 3.展品题材新颖,引人入胜,给人以乐趣和美的享受。 二、 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主要看: 1. 所用的邮品是否切题、准确、完整; 2. 展品的组编是否连贯、均衡,有逻辑性; 3. 展品反映的课题是否重要,所用邮品属何历史时期; 4. 展品的处理难度。 三、 展品反映的邮识和研究水平,主要看: 1.展品反映的邮识水平高低; 2.展品反映的研究水平高低; 3.专题集邮展品,还要看展品反映的专题知识和研究水平。 四、邮品的品相及收集难度: 1. 邮品品相的优劣; 2. 邮品中含珍品和罕品的多寡。 五、展品的外观印象: 1. 展品的整体给人的观感如何; 2. 邮品布置、文字书写、贴片制作给的观感如何; 第六条 展品的评定 一、 展品的评定以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邮展总规则中第四章为总依据。 二、 下列评分标准可以供评审委员参考。 1.展品的思想性 10/20分 2.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 20/25分 3.展品所反映出的邮识及研究水平 30分 4.邮品的品相及珍罕性 20/25分 5.展品的外观印象 5分 总计 100分 由于各类邮集的不同要求及特点,青少年及成*人展品的区别,在制定各类别展品的专用规则时,应对各项得分标准明确标出。 三、 按展品的最后得分总数确定奖级: 95分 大金奖 90分 金 奖 85分 镀金奖 80分 大银奖 75分 银 奖 70分 镀银奖 65分 铜 奖 60分 奖 状 四、 根据实际情况,邮展可设特别奖,奖给那些特别优秀的展品。 五、 对于集邮研究水平较高或有独创性的展品,除发奖外,还可进行口头或书面嘉奖。同一展品只嘉奖一次。 六、 如发现展品有伪品及赝品,参展者本人未能识别时,该展品所获奖级至少要下降一级,并通知参展者及所在省征集员。 七、 青少年级及文献类应制定专用颁奖标准。 第七条 最后条款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本规则自1991年6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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