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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假币到底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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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0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币到底谁之过?

李华芳

未刊稿,商业用途请联系:welfarelee@gmail.com

高仿真假币的消息传出已经数日,不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还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只是采用发现而后罚没的手段,使得消费者不仅没有激励主动上缴假币,同时也对万一再取到假币应该做何处理茫然无措。

对于假币产生的原因,当然可以指责制造假币的人丧尽天良,但实际上只要利益足够大,就会驱动犯罪者铤而走险。同时,如果制作伪钞的成本较低,识别技术存在漏洞,法律上的惩罚不足够大,就会使得伪钞出现在流通市场上。而目前市面上既然已经出现高仿真假币,也就是说制作伪钞的收益远大于成本。同时根据披露的消息,部分银行紧急升级验钞机,也表明现有的验钞机在识别高仿真假币方面存在问题。这使得伪钞的流行成为了可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里隐含的前提是,普通消费者可以方便分别出真假人民币,但这个假设并非事实,因为有不少消费者无心持有了假币,如果能很容易分辨真假的话,没有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愿意持有假币。实际上现有的验钞机也存在无法识别伪币的情况,而这恰是央行的责任。《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但显然在监督相关的标准和仪器生产方面,出现了漏洞。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这一条隐含的假设是说金融机构,比如说银行,能很容易的甄别真假人民币。但银行自己也要升级原来的验钞机,说明银行要分辨高仿真假币的成本也不算很低。

如果连法律规定的承担鉴别真假币的金融机构都很难区别,那么似乎也不能苛求普通消费者来自行甄别。无心持到假币,已经受了一重损失;还要进行分别主动上缴,不上缴还涉及触犯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苛刻的条件,相当于将国家原本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试问消费者何德何能要肩负如此重担?

在相关法律相对滞后的条件下,为了避免消费者的进一步损失,国家对消费者主动上缴假币需要给予补偿。当然有人可能会说,那么犯罪分子拿着假币大规模来兑换怎么办?这其实是一个伪问题,应该问的是,为什么公安机关未能发现假钞,未能法办犯罪分子?监管技术和依法惩处的双重落后,是目前伪币问题的关键所在。而这些体制性的问题,往往被忽略或者转移了矛头,使得普通消费者要承担原本属于国家的责任。事实上,归根结底,假币流通是因为有利可图,那么加大制假的难度和被发现后的惩罚成本,使得制造假币者的成本极高,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堵住假币。而要增大制假成本,就需要在防伪和监管技术上进一步提高,同时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罚,加大犯罪分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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