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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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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8: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经济参考报》2月26日周婷玉、张景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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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0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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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4 16: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针对食品类广告,难道其它广告就不会造成类似后果吗,很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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