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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协议 是如何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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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07: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8年前,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这个协议,作为中国严肃的法律文件,永远载入了历史史册。但是,逃亡国外、寄人篱下几十年的达赖集团,却不顾事实,编造谎言,歪曲历史,不时地置疑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甚至想从根本上否定十七条协议,好为他们的“西藏独立”梦想找到一点依据。

    梳理当年的历史,看看十七条协议签订的前后经过,可以去伪存真,以正视听。

    谈判并不顺利

    1951年4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噶厦)代表团成员先后来到北京,参加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4月28日,周恩来总理等中央领导会见了参加谈判的代表,并宣布了中央和西藏地方双方的全权代表名单:中央人民政府方面指派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并以李维汉为首席代表。西藏地方政府方面指派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朗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为全权代表,并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

    达赖集团在境外经常歪曲十七条协议签订的经过,所谓的“西藏流亡政府”在2001年5月22日针对十七条协议发表声明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是西藏历史的一大悲剧”,“是非法的、无效的”。还说“中国代表自始至终对西藏代表以歧视、欺凌和强制威胁等方式施加压力,将他们的意志强加给西藏人”,“西藏代表完全失去自由,是被迫签字”。

    没有参加过谈判的如是说,参加过谈判的又是如何说的呢?

    双方签订协议的代表中唯一健在的阿沛·阿旺晋美在1981年发表的《回到温暖的祖国大家庭》一文中写道:“我们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认真、亲切地谈判”“经过反复磋商,根据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贯方针和西藏的特殊情况,正确地解决了各项复杂的问题”。

    时任僧官代表的土丹旦达在1982年《西藏文史资料选辑》上也曾撰文回忆道:“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出了九条建议,中央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和研究综合,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我作为译仓派出的僧官,在谈判过程中对宗教信仰、寺庙收入等提的建议较多,中央大都采纳了。”

    在谈判之前,周恩来要求中央的代表要尊重西藏地方代表,做好各方面的团结工作。李维汉还就谈判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征询了阿沛·阿旺晋美的意见。4月29日开始的第一次谈判,没有涉及实质性问题,仅仅就谈判的程序、步骤进行协商。

    谈判并不顺利,除了大量的会下协商沟通,仅是正式会谈,就举行了6次。主要集中在3个问题上。第一个问题,西藏地方代表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不同意解放军进藏。中央代表认为解放军理应驻守国防,驻军不要西藏地方供给,不会增加西藏负担。经过3次谈判和多次会下协商,西藏地方代表接受了“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巩固国防”的条款。第二个问题,西藏地方代表担心对西藏原有的制度进行改革。中央代表仔细阐述了共产党的民族和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解释说不改变西藏原有的制度,即使要变,也得由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决定。第三个问题,当中央政府代表提出将班禅的地位、职权等问题写入协议时,西藏地方代表认为没有权利处理此事,表示难以接受,这是在整个和谈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意见相左,几乎导致谈判破裂。

    90多岁的阿沛·阿旺晋美在2001年5月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文献纪录片《西藏五十年》中回忆说:“可是过了几天,孙志远来找我,他说,我们应该恢复谈判,我们建议这样提:维持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彼此友好相处时的地位和职权。这样行吗?我说,这样的提法我们可以接受。于是,谈判又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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