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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强调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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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7: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6月1日专电(记者张晓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强调,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采取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 工商总局出台暂行办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
  • 工商总局确定个人网上开店“实名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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