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鸿龙:炒4、5版人民币系犯罪问题 炒流通人民币(包括4、5版),不光有市场下跌的风险,还有犯罪的问题: 1、由于流通币是限制买卖的物品,所以炒流通币涉嫌犯非法经营罪。 2、由于流通币和流通币的号码(豹子号等)属于公共财产,所以买卖流通币及其号码就是买卖公共财产。任何人将国家的公共财产(流通币)卖掉,谋取暴利,都涉嫌严重犯罪! 对于上面的第2条,可能比较难理解。所以讲一个案例,以说明之: 某某某因为某种原因在大街上将数万元人民币公然烧了,被抓后,某某某被以破坏公共财产罪判了刑。为什么以破坏公共财产罪判其刑?因为人民币属于公共财产——人民币是国家发行的强制用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等价物,所以该等价物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公共财产,所以您手中的人民币本身不属于您的,属于您的是人民币所“代表”的财产。这也就是为什么如果上文中的某某某将其的数万元人民币换成了商品后,将商品烧掉了,则其不构成犯罪的原因。也是因为如此,正在流通的人民币用旧用破以后,才可以无条件地换新的。 所以买卖流通人民币就是买卖公共财产,任何人将国家的公共财产(流通币)卖掉,谋取暴利,都涉嫌严重犯罪! 为什么人民币上的号码属于公共财产呢?其实道理很简短,这和无线电频道属于公共财产一样,这种公共资源都是属于国家的。另公共财产上的号码,显然属于公共财产的一部分。 另外,炒流通人民币,会使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减少,使流通受影响,而不得不使国家多发行人民币,所以炒流通人民币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刘鸿龙 2011.9.28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