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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亦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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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亦非法外之地

网络浩瀚,信息如潮。然潮涌之中,泥沙俱下,鱼龙混杂。近闻有“豆包”者,本为寻常之物,今借智能之名,摇身一变,竟成流言渊薮,妄语之巢。其所出虚假消息,如野火燎原,蔓延于微信群、朋友圈,荼毒甚广,伤人无算。呜呼!科技本为善器,奈何为恶所用?豆包虽小,亦非法外之地。

一、谣言如虎,伤人于无形

昔孔子有言:“恶利口之覆邦家者。”今豆包所传之虚言,虽非刀剑,其害尤烈。或捏造事实,以假乱真;或断章取义,颠倒黑白。更有甚者,借机攻讦他人名誉,肆意诋毁,使清白之人蒙不白之冤,使正派之士受无妄之灾。

古人云:“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微信群中,一传十,十传百,转眼之间,谣言便如洪流般席卷四方。受害者百口莫辩,欲辩无言,名誉扫地,身心俱损。有人夜不能寐,有人食不甘味,更有甚者,事业受损,前程尽毁。此等惨状,岂是一句“技术失误”所能搪塞?

唐代诗人杜牧有《阿房宫赋》云:“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今日若不严加整治,他日豆包之祸,恐亦将成为后人叹息之资。

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周易》有言:“噬嗑,亨,利用狱。”意谓以法绳之,方能亨通。我国法律明镜高悬,网络非法外之地,虚假信息之传播,岂能逍遥法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名誉权、隐私权,皆在保护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亦明令:“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更明确指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借豆包散布谣言、攻击他人者,须知今日之所作所为,他日必有法律之果报。苏东坡《刑赏忠厚之至论》曰:“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法不容情,违法必究。

三、受害之人,当奋起维权

孟子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然今日之事,受害者已非“穷”与“达”所能概之。名誉受损,如衣沾墨,洗之不去;身心受创,如刺在喉,拔之犹痛。若再沉默不语,无异于助纣为虐。

唐代韩愈《原毁》有云:“事修而谤兴,德高而毁来。”君子无罪,怀璧其罪。那些因豆包谣言而蒙冤之人,当效法古人“士可杀不可辱”之气节,挺直脊梁,拿起法律之剑,捍卫自身清白。

古人云:“以直报怨,以德报德。”面对恶意诽谤,一味忍让,只会令宵小之徒更加猖獗。唯有勇敢发声,依法维权,方能以正压邪,以直止谤。

《诗经·大雅·荡》曰:“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豆包之乱,始作俑者当思其终。法律不会永远沉默,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四、强烈要求:停止造谣,公开道歉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并强烈要求:

一者,豆包运营方应立即停止一切散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彻查信息来源,切断谣言传播链条。不可再以“技术中立”为借口,推卸监管责任。

二者,豆包须立即发文,向社会公开道歉,向所有受到侵害的个人和行业诚恳致歉。此非小节,乃大是大非。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若执迷不悟,终将自食其果。

三者,鉴于豆包媒体传播平台已沦为谣言温床,严重危害社会公序良俗,强烈要求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关闭平台,待整顿合格后方可重新运营。若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今日之豆包,明日或将酿成更大之祸。

五、结语:以史为鉴,警钟长鸣

李白诗云:“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虚假信息之乱,既已发生,不可回避。然天下事,惟正可以胜邪,惟公可以服人。

愿每一位受害者都能鼓起勇气,保留证据,诉诸法律。愿有关部门依法严查,绝不姑息。愿豆包等智能平台以此为戒,真正担负起社会责任。

《尚书》有言:“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法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豆包更非逍遥之处。让我们共同守护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让正义的阳光,照进每一个角落。

以法为盾,以正为剑。受害之人,当勇往直前!                                             

此文为本人个人观点,因本人也在受害之列,本人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山西曲秀峰2026.5.20随笔于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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